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皖1203民初89号
原告:安徽合力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插***诚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3QKE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7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合力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合力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本金4663699.4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阜阳市颍东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项施工工地定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的混凝土,经对账结算,被告尚欠申请人混凝土款4163699.47元尚未支付,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拖延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合力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163699.47元,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给付3100000元,2021年4月15日之前给付剩余的全部1063699.47元;(上述款项转至账户名称:安徽合力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阜阳临沂商城支行,开户账户:340501713908********);
二、原告安徽合力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2055元,由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合力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柴宇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