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9571号
原告: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岳文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6号院6号楼11层1201。
法定代表人:张冲。
原告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