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财保133号
申请人: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6号院6号楼11层1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业智,北京市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聚贤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72号院楼3层3室。
法定代表人:郑现武。
申请人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1277808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聚贤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头沟支行营业部账号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1277808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聚贤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头沟支行营业部账号为×××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聚贤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胡 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