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2009号
原告: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6号院6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业智,北京市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