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28480R,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西区。
法定代表人:大山喜。
委托代理人:杨长春,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TA5JF7C,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胡彬。
被执行人:广东小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D7A2E,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会娟。
申请执行人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小功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804民初145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小功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00000.00元保证金。因被执行人江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小功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江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小功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向被执行人江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小功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江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小功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江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小功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没有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804民初1458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车正义
审 判 员 徐燕红
审 判 员 赵传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伟南
书 记 员 杨春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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