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联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83民初43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念,广东爱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佛山市建联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648674K),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2号三山科创中心7座903室(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9830071283570),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新尚路60号。 负责人:罗旺典。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建联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