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联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均与佛山市建联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14995号 原告:**均,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健,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佛山市建联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2号三山科创中心7座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2: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均与被告佛山市建联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5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判员 柯 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