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14995号
原告:**均,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健,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佛山市建联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2号三山科创中心7座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2: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均与被告佛山市建联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5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判员 柯 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