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合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顺合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顺县松烟镇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民终2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顺合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义兴镇科举村新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禹永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顺县松烟镇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松烟镇许村村。
法定代表人:李占军,系该村委主任。
上诉人和顺合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顺县松烟镇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和顺县松烟镇许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和顺县松烟镇许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和顺合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和顺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和顺县松烟镇许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6元,减半收取18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06元,减半收取1853元,均由被上诉人和顺县松烟镇许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晓明
审判员  张晓峰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许艳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