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12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丽云,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璞,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0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0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