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6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9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99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