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正与河南省九安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牟民初字第460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九安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县城南二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8223832X3。
法定代表人:肖继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中,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41580414X。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与被告河南省九安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因其他案件被刑事拘留,不能参加诉讼。本案需要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常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