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豫0105执14884号
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郭小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105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小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润华支行
户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账号:31×××62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