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合创建筑设计事务所

某某、某某与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合创建筑设计事务所、昆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民初5595号

起诉人:徐元亮,男,汉族,1937年2月12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起诉人:***,男,汉族,1966年4月7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两起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9月3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起诉人:***,男,汉族,1969年9月3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收到起诉人徐元亮、***、***诉被起诉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合创建筑设计事务所、昆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徐元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对共同被起诉人制作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无效;2、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共同赔偿起诉人诉讼费损失共计15225元;3、由被起诉人及第三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2年9月26日签订合同编号:XXX字第3120号《商品房购销合同》、XXX字第3121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两份及合同补充协议两份,即**滇池星城XXX五幢XXX和X幢XX号房,起诉人已全款付清。双方因房屋交付和质量问题诉讼不断,在诉讼过程中,被起诉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云南省高院和昆明中院在(2016)云民申89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云01民申207号中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判令起诉人所购房屋“验收合格”,并依此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2017年6月6日,起诉人还收到(2017)云0112民初5357号民事裁定对起诉人请求被起诉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房屋钥匙等驳回起诉。起诉人为查清上述证据的合法性,与涉案被起诉人联系,除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其他被起诉人均答复两份文件记载的事项与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不符,所盖印章不是上述公司所制作。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所述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系多家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起诉人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的统一竣工验收的结果记载,起诉人诉请法院确认该证明文件无效,因涉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徐元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惠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