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8某某与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202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705484X,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新兴路炜博公寓1-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兵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85996185H,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如东县。
原告***与被告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受理后,根据被告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通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06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