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窗有限公司、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4953号之一
原告:*****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端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沈洪亮。
原告*****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滢滢
书 记 员 管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