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财保66号
申请人: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九贯海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7635460X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新兴路炜博公寓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70548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为35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益35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原告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支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