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民终103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圈掌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沧百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百树广场**幢*******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沧永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塘街***号。
法定代表人:姚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临沧市宏伟建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圈掌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沧百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沧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临沧市宏伟建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既未按规定预交本案诉讼费,且其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以其对一审判决表示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