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百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临沧百树房地产开发商有限公司申请临沧市宏伟建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9执字第6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临沧百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魏建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沧市宏伟建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
被执行人: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临沧百树房地产开发商有限公司与临沧市宏伟建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临沧市宏伟建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名下所有,临沧市临翔区东港商城的36套商铺、凤庆县财富中心的23套商铺,已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分别查封。作为借款主体的临沧市宏伟建筑商贸有限公司、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临沧市临翔区东港商城的36套、凤庆县财富中心的23套商铺进行了轮候查封。鉴于该房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申请人同意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甘新
执行员:*远平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