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8948号
原告:内蒙古雅典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斥,职务:董事长。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雅典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雅典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雅典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