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1980号
原告:内蒙古雅典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塞罕区大学东路16号(水利部牧区科学研究所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60301651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优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MKYHU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系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雅典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优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优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优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雅典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48元,减半收取11874元,由原告内蒙古雅典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