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柯元电气有限公司

济南市中孚制管有限公司、济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4584号 原告:济南市中孚制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N5J4R9Y,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凤凰南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05624715X6,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凤凰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M7WPU2C,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凤凰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公司员工。 第三人:山东金柯元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C66CK2P,住所地:山东省莱芜高新区鹏泉东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中孚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电子有限公司、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金柯元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市中孚制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中孚制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中孚制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0.5元,由原告济南市中孚制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