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4849号
原告:***,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新村路××财经大学××附属小学附近××平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宝,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领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腾旺道6增1号。
法定代表人:芮国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长辉,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领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志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