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5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领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腾旺道6增**。
法定代表人:韩志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领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上述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杨景崑
审判员 刘立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