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2349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中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领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疗器械工业园腾旺道6增**。
法定代表人:芮国英,人力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长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捷,女,该公司河西办事处文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领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赵志刚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于江锟
书记员杨博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