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领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领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2349号
原告:***,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天津领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疗器械工业园腾旺道6增**。
法定代表人:芮国英,人力总监。
原告***与被告天津领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赵志刚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于江锟
书记员杨博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