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2349号
原告:***,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天津领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疗器械工业园腾旺道6增**。
法定代表人:芮国英,人力总监。
原告***与被告天津领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赵志刚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于江锟
书记员杨博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