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5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大瓦窑中路16号院15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王炜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李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琴,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2284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22903.9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22903.9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