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恂园南里业主大会、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9081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恂园南里业主大会,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南里2号楼101号。
负责人:姚天未。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骁,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倩,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李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树钰,天津福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开发区恂园南里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恂园南里业主大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