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3508号
原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真实,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