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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天津新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112民初4405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丰收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200018708XH。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新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天津中冶新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与南环路交口(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建筑工程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308711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咸水沽镇政府”)与被告天津新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咸水沽镇政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咸水沽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还迁房屋面积差价款41917元及拆迁停业损失费69576元,以上共计111493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1114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9日为5038.4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1361.9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989.3元;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3718.1元;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122600.7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1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天津市津南区**房屋拆迁中心(以下简称“拆迁中心”)签订了《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被告委托拆迁中心对原告的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477.66㎡,还钱面积为314.5㎡,实际还迁面积为310.91㎡,实际还迁面积低于应还迁面积3.59㎡。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拆迁停业损失1719576元,低于应还迁面积部分按2号楼底商市场价格被告因退还原告差价款为41917元;以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1761493元。2021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关于支付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还迁房差价款及拆迁停业损失费的情况说明》,并承诺2021年底之前全部付清还迁房差价款及拆迁停业损失费。但至今,原告共计收到被告给付的拆迁停业损失费1650000元,现仍尚欠原告拆迁停业损失费及还迁房屋面积差价款共计111493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新华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诉请一新华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已经履行完差价款及拆迁停业损失费。诉请2-5项没有法律依据:1、新华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形,不应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双方付款惯例,原告先票新华公司后款,新华公司在收到原告结算票据后及时付款,通过新华公司提交的结算票据和付款回单,均能证明是新华公司收到结算票据后付款,故新华公司对本案诉请2-5项不存在延期付款行为,故不支付利息。2、新华公司垫付了不应由原告承担的空置房物业费、电费、采暖费共计7万余元,情况说明中记载了新华公司全部支付完毕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办理书面房屋交接抵扣欠款后,新华公司在2021年底之前付清差价款及拆迁停业损失费,属于附条件的支付行为。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取得房产证,但原告并没有就该房屋2011年后达到交付条件后产生的房屋费用履行付款义务,造成费用在2021年底之前未全额支付的根本原因是原告欠付被告款项的不履行,是由于原告原因造成的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款。3、原告变更诉请后,增加3-5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告2023年4月27日变更增加诉请,该时间新华公司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原告诉请3-5项的利息基础金额25万元并非原诉请原案由中的内容,因为本案案由是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增加的是损失部分,应另行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咸水沽镇政府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予以支持,金额如何确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认可真实性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评析如下:咸水沽镇政府不认可新华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系新华公司单方出具,新华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情况说明已送达至咸水沽镇政府,亦没有证明该情况说明内的相关内容取得了咸水沽镇证明的确认,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12月1日,新华公司(甲方、拆迁人)与咸水沽镇政府(乙方、被拆迁人)及天津市津南区**房屋拆迁中心(丙方、拆迁单位)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一、乙方被拆迁房屋坐落在1.南郊区咸水沽镇铺仁里2号、2.南郊区咸水沽镇建国大街160号、3.津南区咸水沽镇建国大街176号、4.南郊区咸水沽镇建国大街*****,……,建筑面积477.66平方米。二、甲方委托丙方对乙方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坐落在津南区,建筑面积310.91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3600元,以上各项费用总计1719576元。六、其他事项:①拆迁房屋记载面积477.66平方米,还迁面积按1:0.60、1:0.68计算应为314.5平方米,实际还迁面积310.91平方米,实际还迁面积低于应还迁面积3.59平方米,低于部分按2号楼底商市场夹克退还差价;……;④停业损失费按3600元×477.66㎡=1719576元,于2009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⑤如未能按时还迁,停业损失费加倍赔偿。咸水沽镇政府与新华公司均在该协议加盖公章确认。2021年8月3日,新华公司为咸水沽镇政府出具《关于支付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还迁房差价款及拆迁停业损失费的情况说明》,承诺根据协议约定需支付咸水沽镇政府总款1761493元,其应退房屋差价款计41917元及停业损失费1719576元;支付款计划:于2021年8月份支付500000元,计划9月份付款300000元、10月份付款300000元、11月份付款300000元、12月付款361493元,2021年底之前全部付清还迁房差价款及拆迁停业损失费。2021年8月9日咸水沽镇政府取得了津南区咸水沽镇建国大街北侧沽上江南城2号楼-底商4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2021年8月3日咸水沽镇政府开具金额为500000元的拆迁停业损失费结算票据,新华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支付该笔款项;2021年9月13日咸水沽镇政府开具金额为300000元的拆迁停业损失费结算票据,新华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支付该笔款项;2021年10月15日咸水沽镇政府开具金额为300000元的拆迁停业损失费结算票据,新华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支付该笔款项;2021年11月10日咸水沽镇政府开具金额为300000元的拆迁停业损失费结算票据,新华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支付该笔款项;2022年5月11日咸水沽镇政府开具金额为100000元的拆迁停业损失费结算票据,新华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支付该笔款项;2022年7月6日咸水沽镇政府开具金额为50000元的拆迁停业损失费结算票据,新华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支付该笔款项;2022年12月7日咸水沽镇政府开具金额为100000元的拆迁停业损失费结算票据,新华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支付该笔款项;以上共计支付1650000元。本案立案后,新华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咸水沽镇政府转账111493元,交易附言拆迁补偿款。咸水沽镇政府在庭审中认可已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该笔款项,即其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咸水沽镇政府与新华公司就咸水沽镇政府房屋拆迁、还迁房差价款及拆迁停业损失费等事宜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在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新华公司业已支付完毕还迁房屋面积差价款及拆迁停业损失费共计111493元,故双方对该项内容不存在争议纠纷,但咸水沽镇政府在确认收到该笔费用后仍坚持主张该项诉请,故对于咸水沽镇政府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新华公司以《关于支付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还迁房差价款及拆迁停业损失费的情况说明》承诺了还款期限及金额,但其未完全履行情况说明的约定,应承担迟延履行的相应法律责任。故咸水沽镇政府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以1114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为5479.27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1361.9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989.3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3718.1元。关于新华公司抗辩其未支付款项的原因是咸水沽镇政府未先开具票据,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先票后款的付款条件,本院不予采信。新华公司抗辩双方存在其他纠纷可另案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涉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新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逾期支付利息共计11548.57元; 二、驳回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6元,由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负担1265元,由天津新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瑾 书 记 员 元 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