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202民初361号
原告***,男。
法定代理人***(又名*双成,原告之弟),男。
委托代理人***,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薛某,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4元减半收取2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常媛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