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204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铜川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与铜川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63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房屋修复费用22946元,承担一审受理费373元、鉴定费12600元、二审受理费456元、并承担执行费446元,以上合计36821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交纳了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