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异103号
异议人: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金谟西路。
法定代表人:彭熙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龙,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全,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89号文苑大厦1幢1单元17层8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
法定代表人:陈德强。
本院在执行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合法有效,异议人已支付房屋全部购房款且已合法占有该房屋,以上事实均发生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故请求解除对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1号金茂国际大厦小区00111号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4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9月14日,本院以(2020)陕0103执恢4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1号金茂国际大厦小区00111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另查,2020年12月16日,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20)陕0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标的物,执行标的的异议所指向的执行标的物已依法转化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故本院不再继续审查执行标的异议。异议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应另行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由破产受理法院依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姚立军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贺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