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91民初360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男,1945年7月10日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无锡诚基德彩钢夹芯板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94088436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放街道工业集中区五期E15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诚基德彩钢夹芯板钢构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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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