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诚基德彩钢夹芯板钢构有限公司

无锡诚基德彩钢夹芯板钢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91民初5803号
原告:无锡诚基德彩钢夹芯板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女,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南部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XX(受***、***共同授权委托),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诚基德彩钢夹芯板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基德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诚基德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诚基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诚基德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3782元,合计3807元(此款已由诚基德公司预交),由诚基德公司负担。
审判长**和
代理审判员*帆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