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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02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海山路**,组织机构代码:687871696。
法定代表人沈贤斌。
被执行人舟山弘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48697174。
法定代表人张壮。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弘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877894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弘生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舟山弘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分期履行,直至全额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902执1202号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春益
审判员周志明
审判员李旖旎
二0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富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