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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4295号
原告: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海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沈贤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平,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姣,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凤凰岛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凤凰岛。
法定代表人:吴惠岳,执行董事。
原告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凤凰岛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陆明龙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