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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某甲公司、舟山某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2民初1638号 原告:舟山某甲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某乙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原告舟山某甲公司与被告舟山某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舟山某甲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6元,由原告舟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