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902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润和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润和船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902诉前调书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润和船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63619.25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855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润和船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润和船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已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公积金、保险、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宁波润和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润和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小额银行账户存款,本案已冻结该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润和船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宁波润和船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润和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5年9月15日,本案未到位标的为63619.25元,本案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5)浙0902执10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