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558号
原告: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大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DN495A。
法定代表人:李留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3X5FA635。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明,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云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