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江泰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门峡市颐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202民初5045号
原告:三门峡市江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和平路南。统一信用代码91411222060019424F。
法定代表人:牛文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冰,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大街1号院。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MA3XDN495A。
法定代表人:李留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建,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周,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门峡市颐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二楼(虢国路与六峰路交叉口西)。统一信用代码:91411200MA3X5FA635。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门峡市江泰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商砼公司)与被告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庆建筑公司)、三门峡市颐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炬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泰商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被告聚庆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建、王洪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颐炬置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泰商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82384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聚庆建筑公司就商砼的供应签订了书面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三门峡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工程供应商砼,合同约定了结算方式、货款支付方式及违约金等内容。2020年8月17日,被告颐炬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给原告签订了《付款承诺书》,承诺付款金额为823849.2元,付款方式为:2020年10月份支付20万元,11月份支付20万元,12月份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截至目前,被告仍未支付货款823849.2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聚庆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对拖欠原告混凝土款的事实认可。被告聚庆建筑公司也在与颐炬置业公司积极协商,希望能够尽快还款。欠款的付款义务已经由聚庆建筑公司转移到颐炬置业公司,并有三方签订还款承诺书,明确由颐炬置业公司来承担对原告的还款责任。颐炬置业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本身也具有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每提供3000立方米混凝土付款一次,原告尚未提供达到该付款条件的混凝土。合同的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请求法院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酌情调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日期,不符合客观实际,被告不予认可。
被告颐炬置业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3日,江泰商砼公司与聚庆建筑公司之间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名称为三门峡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工程,建设单位为颐炬置业公司,施工单位为聚庆建筑公司,运距22公里,预计供应量1万立方米。2.单价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略有不同,其中C15等级单价440元,C20等级单价450元,C25等级单价460元,C30等级单价470元,C35等级单价485元,C40等级单价500元,C45等级单价520元,C50等级单价540元。上述价格不含税。早强、防冻剂每立方米10元;抗渗剂P6每立方米10元,P8每立方米15元,膨胀剂每立方米15元。细石混凝土同标号每立方米增加10元。润管砂浆每立方米随车砼标号价格,专用M10以下标号砂浆同C30砼价。早强剂、防冻剂、抗渗剂、膨胀剂、细石、砂浆六项费用不包括在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混凝土价格内,若在工程中需要使用,发生时按实际发生数量、单价由甲方另行支付费用给乙方。汽车泵费每立方米25元,每次泵送低于80立方米,按80立方米计算、地泵每立方米14元,该费用另计且均不含税。3.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为混凝土供应期。4.双方于每月5日按本合同约定单价及经验收签字的混凝土收货单载明的数量办理货款结算。对账表、结算单由双方签字或签章,作为付款凭证。混凝土供应3000立方付款一次,每次付总用量的80%款项,以此类推直至本合同所指工程主体浇筑完工时,一次性付清所用混凝土款项。5.聚庆建筑公司不能按约支付货款,将承担应收款延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应收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同时江泰商砼公司有权暂停混凝土供应。逾期付款超过30日或停工超过60天不能启动,江泰商砼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停止供应。解除合同之后,甲方在没有付清货款之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他混凝土供应商不得给本案工程供货。该合同由江泰商砼公司、聚庆建筑公司加盖公章。
2020年8月17日,聚庆建筑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1份,载明:“我公司在三门峡东建材城施工中,从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9月7日使用各种标号混凝土1905.61立方米,商砼款共计882114.2元,扣除补方费475元、超时费2150元、砼泵车及工人到场搅拌站出问题砼不能送达,泵车费2000元、工人13人×280元=3640元,已支付5万元,剩余商砼款823849.2元。因工程已经停工两个月以上,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我公司承诺从即日起分批支付,2020年10月份支付20万元,11月份支付20万元,12月份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2021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当不能按承诺时间和数额付款,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我公司全部负担。本承诺书是在颐炬置业公司的授权委托下特别承诺、委托代表签字生效”。该付款承诺书由刘新建在承诺方处签字。刘新建系聚庆建筑公司的经理。由颐炬置业公司在担保方处加盖公章并由张利明签字。
庭审中,聚庆建筑公司称刘新建在还款承诺书中的签字代表的是颐炬置业公司,而非聚庆建筑公司。江泰商砼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江泰商砼公司与被告聚庆建筑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系合同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江泰商砼公司与被告聚庆建筑公司建立商品砼供应关系后,约定向被告聚庆建筑公司供应了商品砼,被告聚庆建筑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关于本案欠款金额,被告聚庆建筑公司对欠款金额823849.2元无异议。对该欠款数额,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刘新建在还款承诺书中签字所代表的身份问题。刘新建系被告聚庆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本案中并未有证据显示颐炬置业公司对刘新建进行授权委托,故被告聚庆建筑公司辩称刘新建签字系代表被告颐炬置业公司,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聚庆建筑公司作为本案商砼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应该承担支付所欠商砼款823849.2元的责任。关于违约金,被告聚庆建筑公司、颐炬置业公司做出还款承诺书,原告江泰商砼公司对该还款承诺也予以确认。双方对支付货款时间达成新的合意,但被告聚庆建筑公司未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应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关于颐炬置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其在还款承诺书担保人处签章,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一、被告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三门峡市江泰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82384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823849.2元为基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三门峡市颐炬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颐炬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军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