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3081号
原告: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二楼(虢国路与六峰路交叉口西)。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梅,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大街1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留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聚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6日立案后,原告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