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6645号
原告:***业恒达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第D-02、03、04、18幢D-03号楼18-19层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63年6月25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业恒达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业恒达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原告***业恒达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业恒达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法院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其未交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业恒达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