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年、河南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2456号 原告:**年,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农民,住该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年妻子),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农民,住该村××号。 被告:河南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同物流园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居民,住该区。 被告:***,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该小区××楼××**××室。 原告**年与被告河南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大方公司、**、***支付运费14829元;2.判令大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5日,**年与**达成协议,由**年向**承包的位于兰州新区××路××段的工程拉运土方,同时双方签订《土方运输协议》,约定了价款,付款方式等权利义务。协议中约定每月按70%结算,但**并未按照约定付款,**年多次催要未果,后结算人**出具结算单并加盖大方公司公章进行确认。***也对此担保。后**年多次索要,大方公司、**、***再未结款,故**年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年提交的《土方运输协议》中,甲方为大方公司,乙方为武威双桥车队……甘A8××××,该协议前后均无**年字样。2019年6月13日,**会计**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中铁二十局纬十三路**段土方项目,**工地汽车拉运费车号甘A8××××,剩余运费14829元”。经查,甘A8××××的所有人为甘肃广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年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系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甘肃广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年,故综合本案,由**年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年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元,退回**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