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2民初8517号
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1号办公楼6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厉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