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民初364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任村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应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经一路与纬一路交叉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春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方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