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选、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3民初4474号
原告:**选,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郾城区。
被告: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任村镇政府东楼22号。
法定代表人:余应勋。
被告: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金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人民政府院内205号。
法定代表人:余应勋。
被告:***,男,汉族,50岁,住郾城区。
被告:赵毅梁,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舞阳县。
原告**选诉被告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金分公司、***、赵毅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选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选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金分公司、***、赵毅梁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选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预交。
审判员  唐瑞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