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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漯河市源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2民初2779号
原告:**,男,回族,1989年1月6日出生,现住漯河市召陵区,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超,漯河市召陵区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1102005782101F。
法定代表人:王红柱,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贺广、邓成宾(实习),河南高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任村镇政府东楼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R1EB3F。
法定代表人:余应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旭,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波,漯河市源汇区沙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