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2民初2779号
原告:**,男,回族,1989年1月6日出生,现住漯河市召陵区,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超,漯河市召陵区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1102005782101F。
法定代表人:王红柱,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贺广、邓成宾(实习),河南高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任村镇政府东楼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R1EB3F。
法定代表人:余应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旭,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波,漯河市源汇区沙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弘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