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82民初222号
原告:***,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原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原告:***,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原告:***,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原告:***,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原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原告:***,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原告:***,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以上八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大道中段总部大厦18楼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KYX3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
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金鼎时代广场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267648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