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瑞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叶县昆阳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0422民初2595号 原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富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4292U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系原告公司经理。 被告:叶县昆阳中学,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昆阳镇金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2416966976T。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昆阳镇金印街**院**楼****,身份证号4104221965********,叶县昆阳中学负责人。 原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昆阳中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31683.71元;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叶县昆阳中学南侧周转住宿楼工程,工程内容为按施工图施工,为确定工程造价,2019年底被告委托河南中企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该评估所于2020年1月9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周转住宿楼和附属设施评估建造价值为2679000元。2018年12月1日和2019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署了两份叶县昆阳中学维修升级改造施工合同,其中叶县昆阳中学室外主供水管道、检查井工程施工合同,承包造价119514.42元,叶县昆阳中学室外路面、消防井、检查井工程施工合同,承包造价246669.29元。因施工原教工宿舍楼(现食堂办公楼)先期拆除了原址上的旧楼,2018年12月1日,双方补签署了叶县昆阳中学拆除工程合同,承包造价86500元。以上工程于2019年3月20日前陆续竣工,工程造价总计3131683.71元,被告已经支付200000元,剩余工程款2931683.71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支付,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叶县昆阳中学辩称,我们也想把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只能是财政局给我们拨款以后才能把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我们同意偿还该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叶县昆阳中学南侧周转住宿楼工程,工程内容为按施工图施工,为确定工程造价,2019年底被告委托河南中企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该评估所于2020年1月9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周转住宿楼和附属设施评估建造价值为2679000元。2018年12月1日和2019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署了两份叶县昆阳中学维修升级改造施工合同,其中叶县昆阳中学室外主供水管道、检查井工程施工合同,承包造价119514.42元,叶县昆阳中学室外路面、消防井、检查井工程施工合同,承包造价246669.29元。因施工原教工宿舍楼(现食堂办公楼)先期拆除了原址上的旧楼,2018年12月1日,双方补签署了叶县昆阳中学拆除工程合同,承包造价86500元。以上工程于2019年3月20日前陆续竣工,工程造价总计3131683.71元,被告已经支付200000元,剩余工程款2931683.71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支付,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叶县昆阳中学支付工程款2931683.7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叶县昆阳中学于2020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2143200元(贰佰壹拾肆万叁仟贰佰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535800元(伍拾叁万伍仟捌佰元),剩余252683.71元(贰拾伍万贰仟***拾叁元柒角壹分)2021年8月28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30253元,减半收取15126.5元,由被告叶县昆阳中学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