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终1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E1C75J。
法定代表人:刘俊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杰,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上诉人河南豪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8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豪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豪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豪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豪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浩
审判员 孔德军
审判员 周培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涛